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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要点

发布时间:2020-05-09来源:点击:2392

为纾解企业困难,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,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(2020)11号),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》(医保发〔2020)6号)。两个文件明确了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,现在我们一同来了解相关政策要点:

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(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)单位缴费部分

1、减免起始时间:2020年2月起

2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(除湖北省外)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

a.中小微企业: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,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;

b.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(不含机关事业单位):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,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;

c.湖北省各类参保单位(不含机关事业单位):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,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;

d.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: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,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,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;

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(以下简称职工医保)单位缴费部分

1、减免起始时间:2020年2月起

2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(以下统称省)

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,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: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,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

3、原则上,统筹基金累计结存

a.可支付月数>6个月的统筹地区,可实施减征

b.可支付月数<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,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

4、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

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,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

企业享受设备费减免政策

无需办理仁和手续,无需提供任何材料,只需按原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

*【温馨提示】文中部分图文来自网络,目的在于信息分享交流,如涉及版权,请及时联系我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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